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六省(直辖市)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承担核设施、铀(钍)矿、核技术利用项目、核聚变项目等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民用核材料、有关核安全设备、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等的监督;承担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有关工作;承担核设施及有关涉核单位场内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监督;承担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承担核与辐射安全人员资质的有关监督工作;参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