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情况进行书面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3 信息来源:字号:【 大 中 小】
环华东核发〔2017〕132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落实相关工作,我站将对华东地区省级环保部门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情况开展书面督查。
请各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本省(直辖市)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开展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书面提交我站。
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