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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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华东核函〔2019〕73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19〕11号)收悉。经研究,我站提出如下意见:
一、针对“4.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议进一步明确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选址相关要求。
二、建议将“4.4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应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进行源头控制、综合利用、分类处置,做到废物最小化”的表述修改为“4.4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应进行源头控制、综合利用、分类处置,做到废物最小化,并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
三、建议将5.2节、5.3节和5.5节内容合并,理由为以上几个章节所涉及内容均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相关要求。
四、建议将“7.1.4根据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种类、放射性水平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实现废物的分类贮存”列入“7.2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要求”中,理由为“7.1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要求”主要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设施设计的要求,不宜描述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相关内容。
五、建议“8.4日常管理”中增加“辐射环境应急管理”相关内容,理由为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应当针对辐射环境保护做好应急准备相关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19年5月8日